【问题解析】
庭审结束后被告是可以提交新的
证据的,
当事人在
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
开庭审理时提出。
当事人在
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
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
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同时第四十三条规定:
当事人
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
【法律依据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举证
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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