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户主没有提出评估请求的,
房屋登记机关不得强制要求户主进行评估房产。因为,
不动产权利人是
不动产登记程序的发起人,在不动产登记中居于主导的、核心的地位,不动产
登记机关是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和要求对不动产进行登记,其登记行为是服务于不动产权利人的。
【法律依据内容】
《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三条
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房屋尚未登记
产权不能
确权。我国实行不动产登记制度,
房产证是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证明,尚未登记
办理房产证的房屋存在没有产权证明的障碍,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
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
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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