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如果义务人拒不
清算要
承担连带责任,在其导致
债权人未及时
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的情况下。如果未造成对债权人的损害的,则债权人不可以要求
赔偿,但可以申请法院指定
清算组的成员。
【法律依据内容】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
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
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
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
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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