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清算前规定
债权债务由原股东承担无效。因为公司的
债务应当由公司承担,股东是否
承担连带责任要看股东是否履行
出资责任,是否存在其他应当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
如果公司没有履行出资义务或者存在其他应当对公司
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的,才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股东履行了出资义务的,也不存在其他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的,则不需要承担公司债务,债权债务由原股东承担的约定当然无效。
【法律依据内容】
《
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依法行使
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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