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被
监视居住的人可以离开本县,但是要获得执行机关的批准。被监视居住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如果违反上述规定的,
情节严重的,可以
逮捕被监视居住人。
【法律依据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
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
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
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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