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视情况而定。
如果是按
一审程序
发回重审,
审理期限是三个月。如果是按第
二审程序发回重审,期限重新计算,一个月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按
审判监督程序发回重审,三个月内审结,需要延长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法律依据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
民法院审理
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
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
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
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
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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