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能否要求撤销基本股并收回股东证书,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一般的情况下,如果公司的
注册资本并未进行任何增资或缩减,那么全体股东的
出资比例应该保持稳定。
然而当涉及到公司净资产的变动时,各位股东的权益也会随着相应地增加或减少,但这项措施仅对于
股权转让或是
公司清算等少数特殊场合才有实际意义,否则就仅仅属于财务处理方面的事务而已。
因此,我们并不主张将股东的股票人为地划分成所谓的基本股和效益股两种形式。
若企业试图撤回基本股而不返还效益股,这种行径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并且无疑会对所有股东的合法权益造成伤害。
每位股东的权益都是建立在其
出资的基础之上的,它与
劳动关系的有无并无直接关联。
然而,假如股东们在
企业设立之初或者购买公司股份的那一刻起,已经达成了某些特定条件下股份转让的约定,只要这些条件既不违背法律
法规的
强制性规定,同时又符合
法律效力要求,那么这样的协议也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
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
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