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车辆发生
交通肇事后,若经过交通管理部门鉴定后确认责任完全由对方承担,那么在此情况下,遭受车祸伤害的
受害人,由于必须留在家中休息以疗伤,从而失去了正常工作的机会,这就使得他们不得不承受
误工之苦。
针对此类状况,
当事人是有权向对方要求支付相应的误工费用的。
首先,据我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明文规定,任何行为对他人人身权益造成损害的,都应当依法
赔偿相关医疗、护理、交通、营养、住院伙食补偿等为治疗和康复而产生的合理必要费用,同时包括由于误工而减少的收益。
其次,严格依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相关办案规程,依照当事人行为对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主导作用及所犯错误的严重程度,确定彼此之间的责任分配:
1)如果是因为一方当事人的过失导致这次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责任将会由该当事人独自承担;
2)但若是由于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共同导致的过错造成的事故,警方将根据各方行为在事故中的主导作用和错误程度,决定每一方应负有的
主要责任、共同责任和次要责任;
3)如果各方均未发现有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依照法理判断此事可能属于
意外事件,则各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4)最后,如有
证据证明某一方当事人故意采取不当措施引发事故,则对方对此不负任何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
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
医疗费、
护理费、
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
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和
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