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一房二卖”行为的性质判定,我们需要从以下两个重要维度进行考量:
首先,卖方在出售房产时的主观意图至关重要。
如果卖方的操作只是为了追求更多利益,而并非试图侵犯买家对标的物所享有的权益,那么这种情况下,卖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
违约责任。
反之,若是卖方在内心深处打算拒绝交付房产,使得买方陷入义务履行不能的境地,结果直接侵占买方的财产,这样的行为便符合了
刑法中的
合同诈骗罪的指控标准。
其次,我们也要关注到卖方向买方
转移财产的方式,作为衡量案件是否为
合同欺诈犯罪的参考指标之一。
在遵循合同约定的前提下,
民事纠纷的发生通常源于
当事人不具备按期履行合约的能力,此时,他们可能会主动提出与买方商谈如何退回部分或全部款项。
反观构成
合同诈骗犯罪的“一房二卖”案例,往往可见卖家在取得资金之后,没有正当理由却既不
履行合同义务也不肯
退款,甚至还可能卷走所有资金,或者将其消耗殆尽,使得
买房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
想要断定合同诈骗罪是否成立,涉及两个核心环节:
一是卖方在主观上有无法对他人
财产权益的侵犯;
二是卖方在实际操作中是否采用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法,以此在签署及执行合同时侵占对方的财务,且明显达到一定数量级。
就“一房二卖”现象来看,由于卖家在销售房屋时必然需要隐瞒房屋已售或已
抵押的真实情况,因此其行为本质上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特点,于是判断卖家的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正确步骤,便是分析卖家出售同一套房产两次时,其内在的主观意图究竟是想要侵犯买方的合法权益,还是只是出于无意的
误判。
《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
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