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保全的具体程序可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首先,当
利害关系人决定在
起诉之前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时,即可启动诉前
财产保全程序。
待法院接受并裁定保全之后,若申请人能在未来的30天期限之内不起诉的,则视为已解除裁定保全。
值得注意的是,
诉讼财产保全既可以在起诉的同时申请,也可以稍作延迟后再行提出申请。
其次,申请人需提供明确且详细的
财产线索。
这一步与
执行程序中的情况有所区别,因为法院在此环节中并不能为
当事人主动寻找
债务人的财产信息,而是需要申请人自行提供清晰明确的财产线索。
再次,人
民法院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适当的
担保。
如申请人未能提供担保或拒绝提供担保,则恳请法庭驳回其申请。
随后,裁判法庭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裁定。
裁定一经作出便立即产生
法律效力,当事人虽有异议但无权上诉。
至此,申请人还拥有一次
申请复议的机会,在此期间,人民法院仍将继续执行原裁定,不受任何影响。
再者,对于财产保全裁定的解除,效力应持续到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为止。
若在
诉讼过程中出现需要解除
保全措施的情形,法院会迅速作出裁定以
解约保全裁定,例如因财产保全的原因和条件发生变化而无需继续保全,或者
被申请人提供了适当担保,亦或是
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在30天的期限内未提起诉讼等等。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
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