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待涉及精神疾病患病者的
离婚事宜时,通常需要遵循以下步骤:
首先,判断该患者是否具备自我认知及自控力。
若该患者具有此种能力,则双方可自行协商并促使离婚;
其次,若该患者缺乏自我认知及自控力或为无
民事行为能力者(即全然无法自我控制与辨识)或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仅部分自我认知与调控能力),此时仅有出现配偶对其权益造成侵害情况下方可在
变更监护权之后通过
法定代理人代表其进行
离婚诉讼流程。
关于协商离婚的解决方案,若双方能够在
子女抚养、
财产分配以及离婚等关键问题上取得共识,便可亲自携同相关证件如
身份证、户口簿、
结婚证书和
离婚协议,前往双方
当事人居住地区域内的
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合法的
离婚手续。
关于诉讼
离婚的程序,如双方在前述关键议题上未达一致意见,且欲提起
离婚诉讼的一方希望解除婚约,便可前往被告方居所地所在的法院上诉。
当审判结果认定夫妇之间的感情已彻底破裂,那么法院将批准离婚。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
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
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