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姻期内的赠与问题,我们首先要明确的是,事先赠送给夫妻一方的所有财物,无论是价值高低还是外貌精美,都将被视为这一方的私人财富,当他们面临
离婚问题时,另一位配偶没有权利对此提出分割要求。
然而,若是当日前赠与的财产属于两个人的时候,那么,这些财物理应被视作是夫妇两人共有的财产,当问题出现在离婚之时,他们即可通过彼此之间协商来决定这些财物的归属,若无法在此基础上达到共识,便可向法院寻求帮助,让法官凭借其丰富的审判经验,依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依照保护未成年子女权益并考虑到女方和无过错方利益原则进行裁决。
通常情况下,夫妻共享的财产会大致公平地分配,但是出于生产和日常生活的现实需要以及财产的来源等诸多因素,实际上处理财产的过程中也是可以有所调整的。
以下这些情况,将被视为夫妇共有的财产:
(1)
工资、奖金、额外劳动所得到的报酬;
(2)对生产过程或经营活动的投入产生的收益;
(3)版权、
专利或
商标等
知识产权所带来的收益;
(4)由
继承或接受他人
赠予而来的财产,除非在
遗嘱或赠予合同中已明确规定了该财产只留给其中一方;
(5)用个人的财产进行风险投资所获得的收益;
(6)如妇女津贴、
公积金、基本
养老金等生活费用以及破产后的补偿费用,同样将作为夫妇共有的财产。
至于
私人财产方面,以下情况将会被认定为是夫妻某一方独享的财产:
(1)婚前自己所拥有的财产;
(2)当一方因为身体健康受到伤害却因此获得了
赔偿或者政府给予的补贴的时候;
(3)即便在遗嘱或者赠予合同中已经明确规定了该财产只留给其中一方,它仍然是个人独享的;
(4)一些专供个人使用的生活用品包括食品、饮料、服装等;
(5)其他任何应该由个人独享的财产。
在任何情况下,即使在婚姻关系延续下去,独享的财产也不会自然地转化为共享财产,除非
当事人间有特别声明。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