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当公安机关在进行侦查工作时,如若发现存在可能证明
犯罪嫌犯有无罪行的财物或文件,需立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
然而,对于那些与案件没有直接关联的财物和文件,则不被允许实施上述行动。
为了确保这些财物或文件得到妥善保存或封存,禁止任何形式的擅自使用、
调换或损毁行为。
而对于已经确定确与案件无关的、处于查封、扣押状态下的财物、文件、邮件、电话、电子邮件或被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投资份额等财产,应在经过甄别核实后,迅速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措施,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其返还给合法所有者。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
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