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允许我为您介绍相关法律规定:
在相同的审判阶段中,若已经获得
取保候审的人士在后续程序中再度遭到
逮捕,那么其已经享受过的取保候审权利将无法再次实现。
同时,针对以下情况的
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员,相应的司法机构有权依法进行取保候审安排:
首先,是那些可能面临
管制、
拘役或单独适用于
附加刑法的惩罚者;
其次,是那些预计会受到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处罚的人员,但他们在取保候审后不会对社会产生明显危害;
此外,对于一些身体有严重病症、生活不能自主且怀有身孕或者正在给自己哺乳婴儿的女性,只要这类人员在取保候审之后也不会对社会构成潜在危险,同样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最后,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在
羁押期限临近结束时,仍有案件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也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取保候审的执
行权力归属于公安机关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
证人或者交纳
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