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帮信罪涉及流水金额达到1亿元的问题,我们需要明确,此操作已超出了我国法律规定的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的上限,属于现行法律中所定义的“
情节严重”范畴。
针对此类情况,我国相关部门会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对此类
违法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具体的惩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予以
刑事拘留或监禁刑两年,此外还要面临数额不等的罚款
处罚。
根据国家法律的严格规定,如果知晓某个人或组织正在利用各类信息网络实施非法活动或
犯罪行为,却仍然为他们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方面的高端技术支持,甚至是提供广告推广服务以及为非法交易提供支付结算等便利手段,若情节严重的话,将被视为犯罪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相关
责任方将会受到严厉的
法律制裁,包括但不限于处以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且还要额外接受
罚金的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法律意义上的犯罪行为并非仅仅针对个人,企业组织同样也会遭到严厉打击,对
违法的单位将处以罚金的处罚,对于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及参与者则要按照相关
刑法法规的规定来确定
量刑标准。
另外,如果上述这些违法行为已经分别触犯不同种类的犯罪行为,那么就需要根据最重的法律条例来判决定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
犯罪活动等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
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
行为人的
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