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明确要求
离婚需要经过一段时间的冷静考虑,这段期间称之为“
离婚冷静期”,具体为30日作为时效规范。
所谓“离婚冷静期”,乃是依据
离婚自由原则设定的一项制度,即婚姻双方若有自愿
解除婚姻关系之意愿,必须在
婚姻登记机关收到有关申请当日开始,设定一个特定时间段,在此期限内,任何一方均有权选择撤销
离婚申请,进而导致
登记离婚程序被终止的一段冷静思考过程。
关于如何通过协议方式离婚,其流程如下所述:
首先,如属夫妻
双方自愿离婚,则应共同签署
书面形式的
离婚协议,且须由
当事人亲身前往婚姻
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
此份离婚协议中需明确表达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的意愿及关于
子女抚养权、
财产分割和
债务处理等事宜达成一致的协商成果。
此外,婚姻登记机关的设置地点必须为其中一方当事人的常驻
户口所在地。
其次,当婚姻登记机关确认双方确实为
自愿离婚,且已妥善处理了涉及子女与财产方面的问题时,如果发现不符合离婚条件,则无法完成
离婚手续;
若满足所有条件,则需等待30日的离婚冷静期,在这期间,只要其中任何一方改变主意,不愿继续离婚,便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
离婚登记申请。
最后,自规定
期限届满起的第30日起,双方必须共同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领取
离婚证书;
若
逾期未申请者,将被视作自动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