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女性在婚前购得一所房屋并承担了相应的贷款责任,虽房产以女士之名进行登记,然此乃女士的全额婚前
私人财产。
然而,对于婚后夫妻共同承担的贷款本息以及相应的市场价值增值部分,它则应当被视为夫妻的共同资产。
在此情况下,我们需要明确一点,即丈夫或者妻子在婚礼之前以个人名义购置房产并且支付了首期费用,同时将房子登记在他们自己名下,那么这栋房子应当被确认为他们个人的婚前私有财产。
尽管他们的伴侣在婚姻年限内协助他们偿还
住房贷款,却因为
个人财产并不随着婚姻关系的持续发展而自然转变为
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这种行为无法改变房子依旧是个人私有财产的实质性评判。
换句话说,这种援助仅仅是对
债务的偿还,而当夫妇
离婚的时候,应当依据房屋现有的增值作出公平合理的
赔偿。
根据
婚姻家庭编制相关法律
法规的解释,如果夫妇中的一方在婚前签署了关于不动产购买的合同,并以个人财产支付首期费用和
银行贷款,之后婚后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来
偿还贷款,若房产以首付支付方的名字在
不动产登记中列出,那么一旦离婚发生,该不动产应由双方自主协商决定如何处理。
如果依照上述规定仍未能达成共识,此时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法院可以做出判决,不动产归登记一方所有,并判定剩余尚未偿还的贷款作为登记一方的
个人债务。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当夫妇中的一方在婚前已购得房子,并在婚前已经支付了
购房全部款项,且
房产证书以
出资方本人的名字进行登记,不论房产证书是在
结婚前还是结婚后获得,该房产都视作出资方的个人财产,不会因婚姻关系的存在而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当然,除非各方
当事人有特殊的约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