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让金,向来是由有权取得
土地使用权的各方进行支付。
实际上,土地出让金乃是政府性基金的主要构成要素之一,特指各级地方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将所持有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让渡给
土地使用者之后,根据相关
法规条约,按照规定的金额向获让人收取的
土地出让总价(即土地出让交易总额),或者在土地使用
期限届满后,为土地使用者继续持有土地,向土地管理部门所支付的
续期土地出让款,抑或是原本通过行政划拨途径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为实现土地使用权的有偿转让、出租、
抵押、增值等目的,主动向土地管理部门执行缴纳的土地出让款。
土地出让金的运算方法具体如下:
如存在实际成交价,并且此价格不低于对应级别的基准地价平均标准,那么就按该成交价不低于40%的比例计算土地出让金;
反之,如果成交价格低于基准地价平均标准,那就按照土地总价的40%进行计算。
另外,对于已转让的
划拨土地使用权,若需重新办理出让手续,同样按照占基准地价平均标准40%的比例计算土地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顾名思义就是国家作为土地所有者的代表,将土地使用权在特定年限内授予土地使用者,同时要求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上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这一行为。
进行土地使用权出让时,通常需要签署正式的出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年限最高可达到以下各项用途所设定的年限:
1.住宅用地上限为70年;
2.产业用地上限为50年;
3.用于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方面的用地通常也是50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的上限为40年;
5.综合性或者其他用地的年限则是50年。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选择以下几种途径:
1.双方协商;
2.公开招
投标方式;
3.经过拍卖程序。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第六条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国有土地使用权
受让人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当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具体数额、缴交地方国库的具体时限以及
违约责任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