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最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我们了解到在有关
婚姻家庭关系的部分,特别设立了
离婚冷静期的制度。
此项设计旨在尊重每对夫妻的选择和意愿,给予他们足够的时间重新考虑是否真的要结束这段婚姻关系。
这一制度的具体实施方式如下所述:
首先,如果夫妻双方希望离婚并制定了详细的书面
离婚协议,同时向当地的
婚姻登记机构提出了申请,那么从收到
离婚登记申请的那一刻起的三十日内都是冷静期。
在此期间,无论是丈夫还是妻子,只要有一方萌生退意或改变主意,都有权向婚姻
登记机关撤销
离婚申请,恢复原本的婚姻身份。
然而,如果在这三十天的冷静期中,夫妻双方仍然坚持想要离婚,那么就需要在最后一天期限过后的另一个三十天之内再次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提交正式的离婚请求。
如果没有响应这个提议,那么将被认定为主动撤销离婚登记申请,之前的所有手续也会因此失效,不会触发离婚的法律后遗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
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
子女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
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