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中止规定,是指在
诉讼时效期间中的倒数第六个月份内,由于
不可抗力事件、主体丧失意志能力等法定事由导致权利人无法行使其合法权益的情况下,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予以暂时性的暂停。
中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不可抗力、公民的
民事行为能力丧失、
法定代理人为法定义务人未被确认、
遗产继承开始之后尚未明确
继承人或存在其他障碍因素导致法定义务人无法行使其请求权等情形。
此外,如果出现以下任意一种情况,将会引发
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从被中断之日、相关法律程序被终止之时开始,诉讼时效期间应重新计算:
(1)权利人主动向义务人提出执行请求;
(2)义务人公开表示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3)权利人主动发
起诉讼或
申请仲裁处理;
(4)以及其他同展开
诉讼或仲裁处理具有相同效力的其他情况。
《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
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
代理权;
(三)
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