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帮信罪,我们应该关注的不仅仅是流水,更为关键的是获取的利润。
在具体
量刑方面,除了考虑流水因素外,获利状况也是必须要给予充分重视的。
除此之外,各级司法机关亦会从
行为人购买、销售、租赁
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及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抑或是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等的次数、张数、数量等各方面进行全面深入地调查分析,再结合行为人的认知水平、以往经历、交易对象、与实施信息
网络犯罪的关联程度,以及提供技术支持或援助的时间节点、方式方法、自身收益情况以及行为人自己的陈述等主客观多个层面进行综合性评估和判断,最终确定其应受的
法律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
盗窃、
贪污、
挪用公款、
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
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
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
违禁物品、
管制物品等
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
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