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公正的自愿仲裁原则,是仲裁制度中最基本且至关重要的原则。
其核心之处在于,双方
当事人对于
纠纷事项是否选择
申请仲裁,以及如何挑选
仲裁机构等方面拥有完全自由和充分尊重的权利,其具体体现如下:
首先,关于当事人是否愿意将彼此间产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这是由各自的意愿共同协商决定;
其次,关于当事人选择哪些具体的争议事项提交仲裁,也是依据了双方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所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自我约定;
再者,在决定把案件交托给哪一个
仲裁委员会的问题上,同样需要由双方当事人在自由商议的基础上做出决定;
此外,当事人对仲裁庭组成人员的遴选具有自主权;
同时,双方当事人还可根据实际情况和个人需求,对仲裁的审理方式、开庭形式等相关程序进行自主约定。
《
仲裁法》第四条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