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合伙人对
企业债务负有的
连带责任,这使得合伙人在面对企业债务问题时有先行偿付的义务。
当企业现有财产无法用以清偿所有欠下的
债务时,债权方可以选择要求
合伙企业的任意一位合伙人来实现剩余债务的偿付,并且该名合伙人应当以自身的额外资产首先来偿还这些未被足额清偿的债务。
然而,这项债务不仅仅包含偿债合伙人本应承担的比例,同时还包含了企业当中其他合伙人应负责分摊的份额在内。
因此,倘若该合伙人代为偿付了合伙企业财产所不能够覆盖的债务余额之后,那么他便有权利向其他合伙人提出请求,希望他们能够承担各自应负担的债务,以此来填补他为了代替偿还原先被索偿的债务而遭受的
财产损失。
《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条
合伙人由于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