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合伙人而言,他们需要共同承担
合伙企业中的
债务责任。
如果某位合伙人在偿还合伙债务方面已经超出了他/她理应承担的部分,他/她有权利向其他合伙人提出追偿要求。
当涉及到合伙企业的债务问题时,应当首先动用该企业的所有资产予以清偿。
若合伙企业无法按时偿还已到账的债务,那么全体合伙人就需承担起
无限连带责任。
在此当中,无论是在普通合伙企业还是
有限合伙企业中,
普通合伙人都需要对企业的
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
有限合伙人仅须根据其所
认缴的
出资额为上限来承担相应的债务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某位合伙人因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进行的清偿数额远超于《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亏损分担比例,那么他/她有权利向其他合伙人提出追偿请求。
具体来说,《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和亏损负担应该按照事先达成并公布的
合伙协议进行;
如协议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模糊不清,则经过全体合伙人的充分协商后作出决定;
倘若协商结果未能达成共识,则由各位合伙人按照自己实际缴纳的出资额所占比例进行份额的分配与分担;
若仍然无法确定各自的
出资比例,那么只能依照平均原则进行分配与分担。
《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条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