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
民间借贷中的“利滚利”行为并不被认为是合法的。
在此种情况下,法律学称其为复利,这是指出借方会将
借款人尚未偿还的利息计入本金,然后再对其进行新的
利息计算。
然而,当双方对之前的借款本息进行结算之后,若将其中的利息再计入后来的本金并重新出具了
债权凭证,这时候,如果前期利率未超过
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限制,则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上面所记载的金额可以被认可为后期的借款本金。
但是,对于超出这个限定范围之内的利息,不能被视为后期借款本金。
通常情况下,借款人需要在
借款期限结束之后支付的本息总额,是不能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加上以最初借款本金作为基础,按照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来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内所有的利息总和。
如果出现这种情况,人
民法院将会拒绝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