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拆迁补偿过程中,如果女儿享有
房屋产权、
继承权或村民资格,她将被视为有份者进行分配。
具体而言,无论男性还是女性,都应该享受到平等的对待。
当女儿在出嫁后,其户籍并未迁走或者迁出后又重新
迁回了原始的集体社区,就享有获得相应拆迁补偿的权益。
其次,关于住房
房产证的登记人问题。
一般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住房
产权权益理应归属于登记方父母,因此,此项住房所获之安置补偿也同样应属他们合法拥有。
然而,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在家庭内部拆建房屋方面,女儿并非一定有份参与。
原因在于,子女并不具备成为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有权人士的身份,且婚姻
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归属明晰,只属于夫妻双方,而且,他们拥有平等的处置权,则儿女无法对其进行分割。
《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
承包期内,妇女
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妇女
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
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
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
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