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要进行的是撰写
离婚起诉书。
其次,则需为后续的
诉讼事项做好充足的准备工作——在此阶段,我们所需关注的重点在于相关的
证据材料,例如婚姻证明文件(即
结婚证)、个人的
身份证明(即身份证)以及与子女关系密切的文件(例如户口或
出生证明)的原件和
复印件。
同样地,关于
财产权益方面的证据,如
房产证等等,也都应能提供相应的原件和复印件。
最后,带上此前精心准备的
起诉书三份,以及上述重要证据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两份,前往被告
户籍所在地或者双方共同生活超过1年且目前仍居住的地方所属的基层法院提
起诉讼,并在
立案庭进行必要的手续办理。
当法院接受您的
离婚案请求之后,将会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通过各种方式将起诉书副本、证据及其他相关资料向对方进行送达。
然后根据案件情况,法院会安排具体的审理日期,同时向各方送发开庭通知单。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
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
离婚协议,并亲自到
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
子女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
登记机关收到
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
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