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首先放松下紧张的心情,对于你们充满好奇的一个小知识——即
检察院批捕是否一定要转为
公诉?这个答案明确告诉大家,并不见得。
原因在于检察院在进行严谨的案件审查过程时,如若遇到事实尚未明朗、
证据尚未充分、或者已逾
追诉期限、
犯罪情节极为轻微并且不足以为罪的情况,那么他们便不会采取公诉行动。
这完全基于对法律公平公正原则的尊重以及对人权的保护。
接下来,让我们更详细地了解一下“
批捕”的含义吧。
所谓的“批捕”,其实就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同意公安机关
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申请。
当后者在侦查中认定有必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制作详尽的提请
批准逮捕书,连同案件材料与相关证据一起提交给人民检察院审查。
经该院审查确认主要
犯罪事实已调查清楚,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或以上
刑罚且实施
取保候审或
监视居住等措施仍不能防止
社会危害性的发生,存在逮捕必要性的,他们将会批准逮捕。
当然,这仍旧是正义的力量得以发挥的保障。
再来谈谈“公诉”。
它是一个起源于法国的“actionpublique”术语,实际含义正是我国《
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公诉权”。
在日本的刑事诉讼法则中也曾经具体阐述为“公诉之权”。
然而,无论是起源还是含义,都是为了确保国家权力的平衡点在打击
犯罪的过程中得到维护,同时也能明确统一追诉犯罪的司法准则,使国家的刑罚权得以正常运行,从而促进整个社会秩序的稳定发展。
当然,公诉权的概念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上理解便是涵盖了防范犯罪的全部人权,这种公诉权力初识的包括
立案权、
侦查权、
审查起诉、
提起公诉、不
起诉、支持公诉、
撤诉等各项职务权力。
但如果严格限制狭义上的说法,那么就不会包含立案权和侦查权这些权力。
因为,公诉权的核心内容始终是对
犯罪行为进行追诉,公诉行为本质上也是追求正义的体现。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
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
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
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