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从犯的处理原则,我们需要明确以下几点:
首先,他们应得到从轻、减轻或免除相应
刑罚的优惠对待。
其次,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应给予其适当的宽待和轻度惩罚。
具体来说,应该依据他们在
共同犯罪中所扮演的角色、发挥的作用等多维度进行考量,从而给予他们从宽处理,即降低原定的
基准刑罚降低至20%-50%不等;
针对罪行相对轻微者,更会上调并免除其刑罚。
根据我国严谨的
刑法法规,确实参与了共同
犯罪活动且在其中起到次要或者协助作用的,才能被判定为从犯。
这种定义是相对于主谋者来说的。
在确定从犯的身份时,要细致入微地分析
犯罪分子在整个共同犯罪活动中所处的地位如何、实际参与的程度、具体罪行的大小、对可能形成的危害结果所产生的影响等多个层面的细节,并且进行综合比对,从而明确其在共同犯罪活动中究竟是扮演着次要的角色还是协助者的角色。
如果这位人士在共同犯罪活动中起到了次要的作用,那么他通常就是直接参与了实施
犯罪行为,但是他在整个活动中的贡献是次要的。
而在犯罪团队中听命于头目,参与了一些犯罪活动,或者在一般的共同犯罪活动中参与了一部分犯罪活动,然而却不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的,则通常算是从犯,比如当参与
盗窃行动时负责在现场遮风挡雨进行警戒。
总的来看,那些处在次要地位者实行的犯罪行为往往较轻,情节不算严重,也没有直接导致严重后果。
相反,若是在共同犯罪中表现出辅助性的角色,那么他提供给共同犯罪行为预先的便利条件、创造有利于执行任务的条件、排除困难等现象就会比较明显。
比如,主动提供犯罪工具等等。
《刑法》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
减轻处罚或者免除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