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
医疗费:
首先,我们需要依据
医疗机构所开具的关于医药费、住院费等方面的收款凭证,并结合相关的
病历及诊断证明等相关
证据来做出判断。
2.关于
误工费:
这是根据
被害人的误工时间以及其收入状况共同决定的。
误工时间则可以通过受害者所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所开具的证明材料来进行确认。
若
受害人由于受伤而导致残疾且需要继续进行治疗,那么误工时间还可延长计算到定残的那一天之前。
如果受害人拥有稳定的收入来源,那么误工费将按照其实际减少的收入部分来进行计算。
倘若受害人没有固定的收入,那么我们将以其最近三年内的平均月薪来作为参考;
但要是受害人无法提供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证明的话,我们则会参照该地区同行业或类似行业上一年度员工的平均
工资收入水平来计算。
3.关于
护理费:
这是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情况以及护理人数、护理期限来共同作出判定的。
4.关于
交通费:
支付的金额应基于受害人和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在就医或转院治疗过程中所实际产生的费用为准。
此外,用于支付交通费用的正式票据也应该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对应。
5.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
这个数值可以参照本地区国家机关普通工作人员出差时所享受到的伙食补助标准来进行确定。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
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
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
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
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
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
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