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应该明确的是,暗示或引导他人去殉难是一种法律所严禁的不当行为。
具体地说,教唆他人自杀,即是指个人出于主观恶意,通过诱人、煽动或者欺骗等方式,使得受害者过于悲观或绝望,进而萌生出结束生命的念头。
此外,利用“相约自杀”的名义诱导他人结束生命的行为,同样也被视为一种教唆自杀的行为。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现行的
刑法对于杀人罪的规定相对简洁明了,并未将教唆他人自杀的行为单独列为一项独立的
犯罪类型进行惩罚。
在这一立法框架下,关于究竟是否应将教唆自杀的行为视为
犯罪,抑或是其本身就可被归类于普通的故意杀人罪,存在着诸多不同的观点和争议。
尽管如此,但我们必须认识到,若形式上的教唆行为同时具备杀人的间接正犯特征,那么毫无疑问,它应当被判定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
死刑、无期
徒刑或者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