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们与朋友共饮之时,若不幸有人因为过量饮酒而身亡,那么我们在座诸位的责任便不可忽视。
以下是几种可能会导致我们需承担
民事赔偿责任的行为:
首先,所谓“强迫性劝酒”,即指我们在劝说他人饮酒的过程中使用了强制性的手段,例如粗鲁地倒满酒杯、言语威胁、挑衅对方、若是不饮酒便不断骚扰等等。
只要在此过程中我们能证明主观上存在着这种强势的过错,那么对于由此产生的伤害结果,劝酒的一方便应对此承担起对应的过错
赔偿责任;
其次,倘若我们明知对方具有相关疾病或无法承受大量酒精却依然过分劝酒,那么一旦对方因此引发心脏病、高血压等严重病症并最终导致身体残疾甚至生命危险,我们都是要对此负责的;
再者,假如饮酒者已经完全丧失或者即将失去自我控制的能力,神智不清无法自行行动时,我们未能将他们及时送到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那么在此种情况下发生任何意外,我们也应为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