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要作出
酌定不起诉决定,必须满足
犯罪情节轻微的条件,且根据《
刑法》条款无需判处任何刑期或予以减免,具体事项如下所列:
1、
犯罪嫌疑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实施
犯罪行为,按照我国刑
法规定应承担相应的
刑事责任,然而却在其他国家已受到
刑事惩罚的
行为人;
2、犯罪嫌疑人不仅听力和语言能力欠佳,同时还是盲人;
3、犯罪嫌疑人由于无意
防卫过度或
紧急避险导致程度超出必要范畴,产生了本不该有的负面影响并依此走上
犯罪道路的情况;
4、为了进行
犯罪活动,提前准备所需工具或是建立相关条件的行为;
5、在犯罪过程中自行停止罪行,或者有效避免犯罪后果发生的情形;
6、主动承认自己的犯罪行为,甚至提供重大有功线索的犯罪嫌疑人和犯下较为严重罪责但具备
立功表现的人员;
7、依据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情况。
二、对于由公安机关提交至检察机关审核
起诉的案例,本院审慎决定不起诉后,需以
不起诉决定书形式传达给公安机关。
若公安机关对该不起诉决定持有异议,可提出复议申请,如建议未能获得采纳,还可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进行上诉请求复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
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
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
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
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
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