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员工发生
工伤鉴定的过程中,企业通常会尊重员工
工伤事实,谨慎采取
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职场员工
因工负伤被依法判定为工伤并享受相应的工伤
赔偿待遇。
鉴于这些工伤员工在工作中所经历的身体和心理创伤,为了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及脆弱的劳动状况,法律规定在一般情况下企业不得解除与其工伤员工间的
劳动合同。
但是当工伤员工存在严重过错时,企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条款
解除劳动合同。
其中,“过错解除”既适用于工伤员工,同样也适用于特殊保护的“三期”女员工。
在此类情况下,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时并不需要向工伤员工支付
经济补偿金。
如若发生因工致残情形且被评定为五级、
六级伤残的工伤员工,经过本人意愿,可以选择与企业解除或者终止
劳动关系,此种情况下,由
工伤保险基金负责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
补助金,雇主则需支付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
至于七级至
十级伤残的工伤员工情况,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提供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职责,而在劳动
聘用合同期满终结或者工伤员工本人主动请求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时,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提供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雇主亦须支付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
在此有必要特别指出,凡是属于五至十级伤残范围的工伤员工,只要他们丝毫意愿,都可以选择结束与
雇佣关系。
而对于终止劳动聘用关系方面,却稍显不同。
对于
伤残等级为五、六级的工伤员工,只要他们有意愿,劳动关系就可以到期终止。
然而对于七至十级的工伤员工来说,无须他们本人提出,只要合同期满即可自然终止双方的劳动聘用关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如果
劳动者存在以下任一行为,雇主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1)在
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标准;
(2)严重违反企业的规章制度;
(3)严重渎职,营私舞弊,给企业带来重大损失;
(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保持着劳动关系,对完成企业内部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即使企业曾经提醒过,也未得到纠正;
(5)因为rant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规定的情形导致劳动合同最终无效;
(6)涉及被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
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
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
医疗期内的;
(四)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
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