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有
家庭冷暴力现象存在的家庭中,夫妻双方可能在
离婚事宜上面临着复杂的谈判和争论,从而使协商达成
离婚协议变得困难重重。
因此,那些遭受家庭冷暴力的人士只得借助于诉诸法律的手段来向法院提出
离婚申请。
然而,若
受害人选择采取
诉讼途径进行离婚,那么他们应特别注重搜集家庭冷暴力的确凿
证据。
实际上,家庭冷暴力同样构成了
家庭暴力行为的一部分,而家庭暴力恰恰是人
民法院判定夫妻感情是否已经彻底破裂的重要依据之一。
只要受害方能够提供充分且具有说服力的证据,证明家庭冷暴力情况真实存在,并且已经对夫妻感情造成了严重破环,那么人民法院就会依据这些证据,确认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进而作出支持离婚申请的判决。
除此之外,受害的一方还可籍由家庭暴力这一理由,向法院申请
离婚损害赔偿,不过在此过程中仍然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实。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