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男性背离家庭婚姻并选择
离婚之后,有关其
财产分配方面的具体事宜可以依照以下方法进行:
(1)对于夫妻双方共有的财富而言,通常需做到平均分割。
这意味着,在处理
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时,应该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并结合实际需求及财产来源等多个因素做出决策;
然而,当涉及到一些特殊的物品或者专用于个人的资产时,其归属权应明确归属于个人。
(2)针对处于
分居状态且分别管理和使用
共同财产的夫妻双方来说,他们在分割这些财产时将享有各自的所有权;
如果存在数量巨大的差异,则拥有较多财富的一方有义务用相应价值的财产来弥补另一方。
(3)若夫妻已经完成登记婚礼但尚未开始共同生活,那么按照传统习俗赠送的
彩礼,或者是在婚前馈赠给对方造成其生活拮据的情形下,离婚时都有权请求返还彩礼。
(4)若一方选择以夫妻共同财产与其他人士合作共同开展业务,那么该合作伙伴所获得的入伙财产可以留给一方所有,而分获入伙财产的一方应向对方提供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5)至于那些在婚姻期间没有产生任何收益的养殖业、种植业等产业,在他们选择离婚的时候,为了促进生产的发展以及经营管理的平稳运行,应当在收益分配时采取有利的方案,进行合理的分割或者标价处理。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