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解除劳动关系后的
经济补偿金计算办法,我们依循以下规范予以实施:
首先,根据员工在贵司服务的具体年限,每个完整的年头将产生对应金额的经济补偿金;
其次,如果员工已经工作了超过六个月却不足一年的时间,按道理应该以一年的标准进行计算;
而对于那些只在贵司工作了几个月的
劳动者,他们享有得到半个
月工资做为经济补偿的权利;
同时,如果员工的月工资远远超出贵公司位于该地区直辖市或设有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发布的上一年度全体职工月均
工资三倍的话,那么就要依据其月均工资三倍的标准去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给到这位员工;
最后,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每位员工的实际收入,即按照
终止劳动合同时的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来计算。
在此基础上,对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的时间跨度最高不得超过期限为十二年。
若贵司存在以下任一情况,劳动者均有权选择与贵司
解除劳动合同,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未能按照
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设备或相关安全措施;
(二)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足额发放劳动薪酬;
(三)未能依规为每位劳动者缴纳
社会保险缴费;
(四)贵公司的内部规章制度违背了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造成了劳动者的权益受损;
(五)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中,劳动合同已成为
无效合同;
以及(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劳动者可以要求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
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