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提出
离婚请求的行为,并不以
分居作为必要条件。
其中,任何一位配偶均可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而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会对案件进行调解工作;
若查实双方感情确实已经破裂且调解无果,便应准予
当事人离婚。
若是由于感情不和谐等原因导致分居长达两年以上,并且经过调解无效者,同样应予以准许离婚。
另外,如果法院作出不予离婚的决定之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时间,如有一方再次提出离婚诉讼,法院理应给予离婚许可。
当您提出
起诉离婚时,以下几种情况通常可以视为能证明夫妻确实分居的有效
证据:
首先,一方在外住宿所签订的
房屋租赁合同即可作为此类证明;
其次,由双方共同签署的有关分居的确切书面协议,该协议必须以
书面形式呈现,不可缺少,且
口头协议需得到另一方的肯定,方可成立;
再者,往来书信、电子邮件等也可作为双方感情不合且分居的有效证据;
最后,如果有第三方人士在场见证,例如常见的朋友或亲友,他们的证实也许能够强化这一主张,但应注意,单个
证人所提供的证词在缺乏其他坚实证据支持下,不易被法院采纳,因此,还需要补充其他可靠的证据作为辅助。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
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