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因交通意外导致夫妻的一方不幸离世时,其合法配偶有权要求获得相应的
经济补偿和精神安慰,其中包括
死亡赔偿金、
丧葬费以及被
抚养人所应享有的生活费用等。
值得注意的是,死亡
赔偿金额度将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标准来确定,并按照20年的期限进行折算。
然而,对于60周岁以上的死者,其年龄每增长一岁,折算期限就会缩短一年;
而75周岁以上的人群,则只会折算为5年时间。
此外,丧葬费也将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员工平均
工资作为衡量依据,用以支付六个月的费用总额。
关于被抚养人生计问题,这主要关注于受害者依法应负担的未成年子女或丧失劳动力且又毫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人
近亲。
倘若此类被抚养人身边尚有其他的
扶养人存在,那么,
赔偿义务人只需偿还受害者依法应该承担的那部分责任即可。
需要特别提示的是,在众多被抚养人的情况下,年
赔偿总额不得超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
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
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
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
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