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离婚官司中所涉及到的
财产分配问题,无论夫妇双方属初次
结婚抑或再次步入婚姻殿堂,都不应影响判决者对其相应财产的分配方式。
在解除婚姻关系之际,关于各自家庭
共同财产的处置方法,将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倘若未能达成妥善共识,则应交由司法机关,依据财产实际状况以及关照子女及女性权益的基本原则作出裁决。
在此过程中,男方与女方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所享受的合法权益等,也需依法得到尊重和保障。
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财产分割方面需要关注的重点事项:
首先,双方若事先有所
婚姻财产约定的,那么便以双方当时达成的约定为准进行分配;
其次,如双方已通过积极协商完成财产分割事宜并达成一致的,便将以协商结果作为主要参考依据;
最后,即使双方未曾就婚姻财产作出约定或者双方协商无法达成共识的情形下,也可由法院依职权进行合理分割。
此外,若某一方在再次婚姻以前所积累的财物,甚至于
再婚后归属自己名下的财产,均视为该方
个人财产,不纳入财产分割范围内。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