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关于
劳务合同方面的规定中,倘若不幸发生了雇员工人
工伤伤害事件,作为雇主(亦即用人单位)理所当然地需要承担起
赔偿的责任范围内。
换句话说,当雇员在参与各类雇佣性质的各项工作活动过程中所遭遇的
人身损害,雇主都有义务承担起无条件的
赔偿责任。
然而,如果在
雇佣关系之外的第三者对雇员产生了人身损害的情况下,赔偿权益所有者有权选择要求第三者或是雇主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在雇主承担完赔偿责任之后,则可依法向该第三者寻求追偿。
对于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联系而言,倘若提供劳务一方因为劳务行为导致他人受损,则应当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起对应的
侵权责任。
在履行了侵权责任之后,他们同样可以依据法律
法规的相关条款向那些存在故意或严重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进行追偿。
而对于提供劳务的一方因为劳务受损这样的案例,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分配则更为公平合理。
另外,涉及到
工伤事故赔偿纠纷的范畴,这主要指各类企事业单位中的员工在执行工作职责时由于发生事故而受伤、残疾甚至死亡等现象,当员工自己或其
家庭成员要求企业对他们进行经济赔偿时便会出现此类
纠纷。
因此,区分这两种类型的案件主要看在
当事人之间究竟是
劳动关系还是
劳务关系。
在大多数人心目中,劳务关系并不涉及到工伤问题,只有在雇员在工作期间受到了类似于普通
侵权造成人身损害的程度的伤害时,才能够按照实际情况实行赔偿责任的判定。
在遇到此类案件时,程序方面也相对简单明了,这种案件的性质被定位于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之中,
劳动者可直接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无需经过劳动仲裁这么复杂的流程步骤即可获得救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