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之后,与
婚前财产相关的纷争解决过程以下述方式展开:
首先,双方都以书面契约的方式自行明确各自拥有的财产,且这种约定要与两人在
同居时期的实质性行为同步。
若发生了
矛盾纠纷,便需要参照每个人对其财产范围的可靠
证据来加以厘清,依据这些证据去确认财产的归属权。
其次,若诸位有共同所有财产的约定,那么财产所有权的处理应遵照
共同共有的严格规范,共同明确财产的范围,再以双方皆可享受的潜在权益部分来计算各自的份额,最后依照共同共有的财产划分方法予以分配。
第三,倘若各位并未明确对各自财产的持有形式做出任何的规定,那么便按照按份共有这一原则进行处理。
如果存在对应份额的,按照份额划分应得的财产,假如无法明确确定各自的份额,那就presumptively认为诸位各享有相等的份额。
最后,有关
抚养子女的一方的特殊待遇。
我们通常会建议在准婚姻关系人在准婚姻关系阶段生育子女后,当处理
撤销婚姻关系时,为了保障孩子们的生活需求,必须从双方
当事人的财产当中为子女预留必要的生活开支并将之视为
抚养费或是生活费。
至于已经成年的子女,此规定并不适用。
在正式诉请离婚后,关于法院已
判决生效及涉及的财产的并无
申诉权利,唯一的做法是通过重新审查案件来解决。
但是对于
离婚诉讼过程中所遗漏的财产以及未作审理和判决的财产,当然是可以提
起诉讼的。
因此,根据这样的规定,在正式诉请离婚后的
财产纠纷案件中,可向法院
提出诉讼请求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在
诉讼离婚期间,由于疏忽导致未分割的
夫妻共同财产;
2.离婚后,一方若发现对方有隐藏、转移、贬值、销毁财产的行为或者编造
虚假债务侵占财产,有权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处理相关的债务。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