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读者朋友们,当新生的宝宝度过了满月的时光之后,夫妻双方都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自由地签订
离婚协议,或者由女方进行相应的
离婚诉讼举动。
然而请注意,对于男方而言,他始终无法主张提出
离婚的权利。
这是因为依据我国现行的《
民法典》相关条款中明确指出,只要女方尚处在怀孕期间、分娩后的一年内甚至是终止妊娠后的六个月之内,作为父亲的男方便不可进行离婚诉求的提出;
然而,如果是女方自主提出离婚的请求,或者法庭认定为了保护女性及婴儿的权益确有必须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话则不受此限制。
因此,若男方试图在女方分娩未满一年之际发起离婚诉讼,为了顾全女方及其婴儿的根本利益,司法机关往往以保护弱势方为出发点,裁定驳回男方的
起诉。
值得重视的是,“男方不得提起离婚诉讼”并不代表男性丧失了离婚的自由权,而是在保护妇幼利益这个大前提之下,有意延迟了男方提出离婚诉讼的时间。
不过,请注意,在这个特殊时期内,男方并非完全失去对婚姻的处理权,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的例外规定,只有当人
民法院确信存在"确有必要"的情况时,他们才可能根据实际情况受理男方的
离婚申请。
根据现实生活的实际案例来看,一般的情况下,如果法庭判定"确有必要",那么通常会出于保护婴儿和家庭基本稳定的需要考虑,进而批准男方的法律援助请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