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有限责任公司中,各位股东是允许通过
股权转让的途径来选择
退股的。
然而,若您选择将股份出让给除股东之外的人士,那么在此之前您必须先获得其他股东超过半数人数的同意方可实施此项操作。
此外,在满足以下几种情况下,您也可考虑通过向公司
递交申请的方式撤股:
首先,如果公司在过去五年内未曾向股东进行
利润分配,但这期间公司仍保持盈利且具备分配利润的法律资格的话,您便可行使申请公司
回购股份的权利;
其次,当公司面临合并、分立或转移主要资产等重大变革时,您同样可以提出类似申请;
最后,如
公司章程中已载明营业期即将届满或出现了其他需要解散的事项,同时经过股东大会投票表决后修改章程以维持公司的
存续,此种情况下您亦有权申请公司回购股份。
不过请注意,在此过程中,作为股东的您必须对公司的决策表示反对。
《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
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
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
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