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后
过户的房产是否可视为
夫妻共有财产,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首先,对于夫妇
结婚后共同购置的房屋,无论是在一方名下或是双方共有时进行更为户登记,该房产通常都被认定为
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夫妻之间另行签订了相关协议。
其次,若房产系夫妇婚后因
继承或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则唯有在
婚姻存续期间内,夫妻各方或其中某一方通过继承或接受赠与而得到的房产,方为夫妻共同财产。
然而,若
被继承人在生前的
遗嘱中明确指出房产仅属于丈夫或妻子一人所有,抑或
赠与人在
赠与合同中明确表示房产只献给夫妻中的一方,那么在此种情形下,我们必须尊崇被继承人及赠与人的意愿,夫妇一方所继承或所收受的房产将无法归类为夫妇双方的
共同财产,只能算是一方的
私人财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获的以下合法财产,应视为夫妻共有财产:
(1)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等活动带来的收益;
(3)
知识产权产生的收益;
(4)遗产或
赠予的财产,前提是遗嘱或赠予合同上已明确注明只留给一方的财产;
(5)夫妻一方以
个人财产投资所获得的收益;
(6)夫妇双方实际上已经或应该拿到的
住房补贴、
住房公积金、基本
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以下财产应界定为夫妻一方的私人物品:
(1)一方在婚姻开始前就拥有的个人财产;
(2)一方因为遭受
人身伤害而获得的
赔偿或补偿;
(3)遗嘱或赠予合同中明确标注只归属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个人使用的生活物品;
(5)其他需要认定为夫妻一方私有的财产。
夫妻一方的私人物品将不会随着婚姻关系的持续而转变成为夫妻共有财产,除非夫妻双方另有约定。
此外,夫妻双方皆有权决定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获取的财产以及
婚前财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包括各自所有、共同拥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等多种方式。
此类约定应当采取
书面形式并确保其规范性与有效性。
最后,关于
离婚时夫妻共有财产的分配处理,相关部门亦有详细规定,
保证了
婚姻家庭财产制度的公证公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