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是否有必要办理
婚前财产公证,这的确需要依据不同情形进行具体判断。
若恋爱中的夫妻一方早于
结婚日期之前便已获得房
产权利凭证,抑或是在婚姻关系确立前,某位配偶支付了全部房屋款项而在婚后才购
买房产的情况,通常可以考虑不进行婚前财产公证。
然而,若在缔结婚姻之前,仅有其中一方承担了购买房屋所需费用,但购买合同及票证等关键文件均由对方持有;
或者在婚前,双方共筹资金购置房产,这种情形则建议进行婚前财产公证。
所谓婚前财产公证,便是即将步入婚姻殿堂的情侣们在婚礼登记前达成共识,针对彼此的
财产权益做出明确划分,然后向公正机构
递交相关申请,依此办理公证手续。
意欲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时,
当事人需要亲自赴往其居住所在地区或者协议签署地区的公证机构,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一是申请人的
身份证明;
二是
婚姻财产管理协议及其附件(若公证机构认为必要,可以代为起草该份协议);
三是涉及该项财产相关的所有证明文件;
四是其他与其办理此事相关的证明资料。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
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
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