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提高办理效率和清晰度,在此将债权让与的内外效力进行阐述:
首先,在债权得到完整让与之后,转让者便不再具备原合约中对应的权益,同样地,
债务方也不得以任何形式为
债权人实施
债务清偿。
若存在此类行为,那么转让者将会因为
不当得利而陷入
法律纠纷,而后者并不能视为履约行为。
然而,若债权只是部分得以让与,且转让人和
受让人已经就各自享有的比例达成了明确共识,那么他们仅能依据其所享有的份额来向债务方提出付款要求,同时债务方亦需严格依照这些协议履行他的义务。
其次,在形成联结的债券情形下,我们应当按照联结之债的规则予以妥善处置。
另外,若债权得到转让,接受者会成为新的债权人或共同债权人,此时他们有权请求债务方向自己履行相应的债务责任。
接下来,当债务方收到关于
债权转让的正式通告后,对于转让者提出的抗辩可以反对新债权人,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在内部效力方面,当债权进行让与时,其所有权实际上是从转让者手中转移到了接收者的身上。
完整转让的情况下,接受者将会取代转让者,成为新
合同关系中的债权人,代表其参与到合同事务中,同时转让者也会因此彻底退出。
部分转让的情况下,接收者将作为共同债权人融入原有合同关系中。
另外,转让者应将所有的债权相关凭证完全交还给接收者。
同时,转让者还应该将关于主张债权的一些关键信息,例如还款期限、还款方式、可能出现的抗辩以及债权的
担保情况等等,都提前知会接受者,待接手一切后,包括担保物及相关文书在内的所有权也应及时移交。
此外,转让者在向接收者行让债权之际,随附于主债权的各项从权益,诸如
抵押权、
留置权、预
付定金债务、保证债务、利息债务、违约
罚金债务以及损害补偿请求等,无论是实现独立性的还是非独立性的,均需一同移交。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转让人要对所让与的债权负有瑕疵
担保责任,而且通常情况下,转让人不应再次将已经让与出去的债权以相同方式再次转让。
《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
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