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案件中,处在哺乳期的婴儿通常会被判决由女方直接
抚养,男方则需承担相应的
抚养费用。
然而,倘若女方存在如下任一情况,则该婴儿也有可能跟随父亲共同生活:
1.若女方身患长久治疗且未能治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为了
保证儿童的健康安全,法院有可能将婴儿判为随父亲生活;
2.若女方虽具备抚养条件却未完全履行抚养义务,而父亲坚持要求与自己共同抚育婴儿,法院亦可依法酌情考虑;
3.若基于其他特殊原因,例如母亲所处的生活环境明显不利于抚养儿童、母亲工作性质特殊以至于无法全心照顾子女、或是母亲犯下了
违法犯罪行为从而影响了对子女的养育,法院也有可能作出这样的裁决;
4.若父母双方达成共识,协商决定不满两周岁的子女将随父亲生活,且该决定对子女的健康成长无任何不利影响的话,法院也会予以尊重和支持。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
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
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