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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禁止协议`若未触犯现行法律中关于
无效合同设定的条款,则应被视为具有实效。
`竞业禁止`的含义在于,依据相关法律条文或是雇主方借助
劳动合同及保密协定等途径,阻止员工在现在供职的单位服务期内同时兼职于对其所在单位存在业务竞争关系的其他组织,又或限制他们在原有公司离职之后的特定期限内参与到与原公司存在业务竞争关系的公司的运作中来,包括员工个人独立创办的与原公司业务领域重合的企业亦包含在内。
需要注意的是,在法律条文中并无针对不当情形设立的无效
合同条款。
一、
当事人在
签订合同之前需拥有具备
民事行为能力的资格。
个人在合同签署过程中,必须符合我国
民法典中的规定,即身为合同的签署主体,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自然人。
对于
合同主体为
法人或
非法人组织而言,这两者的
行为能力各有差异。
只有在已经经过登记核准的
经营范围内进行经济活动,其行为方能产生法律效应;
也只有在该范围内经各方协商达成共识并签订的合同,才能得到法律保护。
二、当事人在表达意愿时需确保真实。
真实完备的意思表示乃是所有
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基础。
倘若合同的协商过程中,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存在瑕疵,如通过欺骗、威胁等方式获取合同签署,或者利用他人的困境强迫其签订合同,甚至采取逃避法律责任的方式
签署合同,这些行为均会导致所签署的合同无法获得法律承认。
三、订立的合同不能违反法律和
行政法规的
强制性规定,并且还要
保证不背离社会道德规范。
合同的具体内容与订立的初衷都不能违犯到国家法律、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在法律、法规尚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亦不可触犯国家相关部门设定的禁止性规定。
同时,所订立的合同不能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危害到国家利益、社会整体利益。
另外,在某些法令规定的情况下,所有合同都应当符合法定的契约形式,否则可能面临无效的风险。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
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