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固定期限的
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无法继续达成协议导致
合同终止时是否存在
赔偿问题,我们需要针对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
首先,若
主要责任出现在雇主一方,也就是雇主决定了不再
续签劳动合同,那么他们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向我们这些
劳动者支付相应的
经济补偿;
然而,当责任在于我们劳动者这一方时,就需要进一步细分讨论:
第一种情况,在原有良好的劳务环境没有改变,甚至有所提升的前提下,倘若我们选择不再续
签合同,那么雇主便无须承担向我们支付任何经济补偿的义务;
而第二种情况,即在劳工环境有所恶化,例如待遇降低等情况出现时,即使我们提出不再续签合同的要求,但雇主仍然必须要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向我们支付相应的
经济补偿金。
这里所提到的“经济补偿”,是根据我们在这家公司工作的年份数来计算的。
举个例子来说,如若在单一
劳动合同终止或结束之前,我们曾在该公司工作满一年,那么雇主将有权按照每月特定
工资的标准支付给我们经济补偿,也就是说这将是我们工作月份的实际薪资乘以对应年限。
特殊情况是,如果我们劳动者的
月工资高于当地政府部门发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月收入水平(通常会略高)的三倍,那么我们所能获取到的经济补偿将会按照更高的水平支付,当然,这也是有限制的,最高限度不得超过十二年。
至于说到“月工资”这个概念,它是指在
签订劳动合同时,我们的工资是由
签订合同时的十二个月工资组成并获得的平均数值。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
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
支付经济补偿。